近日,为进一步强化汽车污染治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拟订《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
通知全文如下:
(相关资料图)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有关工作的通知
(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15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市环检排放超标机动车维修合格后上路行驶,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放及监管水平,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M站扩面规范发展
(一)推进M站扩面提质。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本市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梳理排查,按照站点布局合理便民、维护(维修)能力适度富余的原则,积极鼓励、加快引导有意愿和达到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成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M站应满足相应备案类别的硬件、软件能力要求,使用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开展经营服务,配套汽车排放检验设备。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协调将全市M站及时纳入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管理,确保纳入市级、省级M站管理名录的一致性。
(二)规范M站信息发布。建立市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由市交通运输局在官方主页设置专栏,公布全市M站名录信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M站信息公开的网址和二维码链接。M站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类别、主修车辆类型(汽柴油)、主修车型品牌、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在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我市M站信息公开的网址和二维码链接,方便车主自主查询选择和联系送修,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张贴的规格样式。
二、明确超标闭环管理范围
(三)确定纳入闭环管理车辆对象。汽车排放检验结果超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应限值(以下简称标准限值)10%以上(含)的,才纳入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车主应当到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M站,对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维护<维修>,再到I站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汽车排放检验结果超过标准限值10%以内的,实行容缺管理,不纳入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车主可自主选择超标车辆维护(维修)方式和单位,到I站开展复检时不需提供超标车辆维护(维修)资料。
三、规范检验维修复检流程
(四)I站检验汽车排放超标。经I站检验排放超标的车辆,由I站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环检系统)I站端,打印《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加盖CMA印章)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以下简称《超标维修告知书》),均加盖I站公章后一并向车主出具。《检验报告》应当标注检验指标、检测值、标准限值及超标幅度;《超标维修告知书》应当根据超标幅度,明确超标车辆是否应当到M站进行维护(维修)。《超标维修告知书》应当在显著位置附可查询我市M站信息的二维码链接。
(五)M站开展维修(维护)。超标车辆车主到M站开展车辆维护(维修)时,M站应当与车主签订维护(维修)合同。M站应当根据超标车辆检验报告,分析查找相应指标超标原因,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车辆维护(维修)作业。完成超标车辆维护(维修)工作后,M站应当在车辆出站前通过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上传维护(维修)记录,并将维护(维修)类型备注为“尾气治理”,通过该系统打印《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加盖M站公章后向车主提供;M站应当同时向车主提供超标车辆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当明确具体维护(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组成等明细,并加盖M站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六)I站开展超标车辆复检。超标车辆车主在M站完成车辆维护(维修),到I站开展排放复检时,应当向I站提供加盖M站公章的《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I站应当在开展超标车辆复检前,通过环检系统上传《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并对其出具单位是否属于本市M站名录进行自动识别查核,经I站对识别结果予以确认后,I站方可开展复检工作。对复检后仍然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I站应当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和《超标维修告知书》,超标车辆车主应根据排放超标幅度开展车辆维护(维修)工作。鼓励I站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复检优惠政策。
四、完善环检系统平台功能
(七)完善环检系统模块和功能。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全市M站名录信息,在环检系统中建立M站信息数据库,M站信息数据库应当根据我市M站实际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在环检系统增设统计展示模块,实时统计每个I站出具排放超标车辆《检验报告》和《超标维修告知书》以及开展车辆排放复检的相关数据;增设对超标车辆复检提供资料信息的系统自动识别、查核功能。
五、加强I站和M站监督管理
(八)强化I站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执行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记分、公示、预警、断网等处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加强对I站的普法培训宣传,将I站纳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执法检查范围,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I站的监管;制定I站日常现场、在线监控等工作指南。对I站开展排放超标复检的车辆逐台查核上传资料和视频监控,严厉查处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
(九)加强M站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M站质量信誉考核,推动M站提升服务水平。将M站纳入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双随机”执法检查范围,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M站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汽车排放超标维护(维修)活动等加强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具虚假维护(维修)记录、以次充好、临时更换排气装置等弄虚作假维护(维修)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市、区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I站、M站在开展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相互勾连等行为严厉打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促进I站、M站合法合规经营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市场良性发展;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平台、多渠道持续开展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宣传,促进公众广泛知晓、支持、参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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